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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剛剛在經常瀏覽的網站上發(fā)現(xiàn)的一篇文章。轉過來讓看的進去的人看看。并不代表我認為或者贊同下文的觀點,或者就表示我持有文中的觀點。只是多一個渠道讓大家學習,多一種考慮問題的思路。至于看過后的結果,認同也罷,反對也罷,那都是個人自己的成果。只要你看了后,想了想,便是收獲。 原文地址:[一種聲音]安·蘭德:關于美國主義的問答
=============================================以下是正文==================================================================
對于缺乏思考的人來說,這樣的口號確實是很動聽的:“公共利益高于任何個人權利! 但是,沒有個人權利,就根本不可能有公共利益。 安·蘭德(俄裔美國作家、哲學家) 1.當今世界的根本問題是什么?
當今世界的根本問題是兩大原則之間的對立: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他人或集體都不得剝奪其權利,所以,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并且是為了自己而生存,而不是為了集體的利益而生存。 集體主義認為,個人沒有任何權利,他的工作、身體和個性都屬于集體,集體為了它自己的利益可以用任何方式任意對個人進行處置,所以,個人的存在需得到集體的允許,并且是為了集體而存在。 這兩種原則是兩個對立的社會制度生成的根源。當今世界的根本問題就是兩大社會制度之間的對立。 2.什么是社會制度?
社會制度是人們?yōu)榱四芄餐疃袷氐姆。制定這樣的法令,必須以一個基本原則作為起點,那就是要首先回答這樣的一個問題:社會的權力是有限的還是無限的? 個人主義的回答是:社會的權力是有限的,因為它受到不可剝奪的個人權利的限制,社會只能制定不會侵犯這些權利的法律。 集體主義的回答是:社會的權利是無限的,社會可以任意制定法律,并任意地強加給任何人。 例如:在崇尚個人主義的制度下,任何人都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去通過一項法律以結束某個人的生命,哪怕是有百萬人之眾。如果他們真的這樣做了,那么他們就侵犯了保護生存權利的法律,必將受到懲罰。 在奉行集體主義的制度下,只要有利可圖,任何人多勢眾的群體(或任何自稱可以代表多數人的人)完全可以通過一項法律來結束某個人(或任何少數人群體)的生命。個人的生存權利在那里是得不到承認的。 根據個人主義原則,殺人是非法的,而保護自己是完全合法的,法律站在權利一邊。根據集體主義原則,人多勢眾的一方殺人是合法的,而自衛(wèi)卻是非法的,法律站在多數人的一邊。 在第一種情況里,法律代表的是道德原則。 在第二種情況里,法律代表的是無視道德原則的觀點,人們可以為所欲為,只要他們能在數量上占上風。 在崇尚個人主義的制度下,在法律面前任何時候人人都是平等的。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權利,不論他是勢單力薄,還是身后有百萬人撐腰。 在奉行集體主義的制度下,人們需要拉幫結派,誰的幫派最壯大,誰就擁有所有的權利,而失敗者(個人或少數派)卻沒有任何權利。根據他所在幫派勢力的強弱,一個人可以成為具有絕對權威的主人,也可以成為孤苦無助的奴隸。 美利堅合眾國可以作為第一種制度的典型例子(請參見《獨立宣言》)。 蘇聯(lián)和納粹德國是第二種制度的見證。 在蘇聯(lián),數百萬農民或“富農”被依法消滅,理由是統(tǒng)治集團認為這樣做有益于大多數人,因為他們認為大多數人都是反對富農的。在納粹德國,數百萬猶太人被依法消滅,理由是統(tǒng)治集團認為這樣做有益于大多數人,因為他們認為大多數人都是反對猶太人的。 蘇聯(lián)和納粹的法律是集體主義原則不可避免的必然結果。在現(xiàn)實中,無視道德標準和個人權利的原則最后只能導致暴力。 在你確定哪一種社會制度更為優(yōu)越之前,一定要記住以上的分析。你需要回答前面提出的問題,社會的權力要么是有限的,要么是無限的,不可能兩個同時成立。 3.美國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美國的基本原則是個人主義。 美國是建立在“人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一原則之上的: ——這些權利屬于每個作為個體的人,而不屬于作為群體或集體的眾人; ——這些權利是無條件的,是每個人私有的,屬于個人,而不具有公眾性和社會性,不屬于團體; ——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社會賦予的; ——個人擁有的這些權利不是來自集體,也不是以集體的利益為目的,它們同集體相對立,是集體無法逾越的障礙; ——這些權利可以保護個人,使他不受到任何他人的侵害; ——只有建立在這些權利的基礎上,人們才可能擁有一個自由、正義、尊嚴、體面的社會。 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不是限制個人權利的法律,而是限制社會權力的法律。 4.什么是權利?
權利是對獨立行為的認可。擁有權利意味著行動不需任何人的許可。 如果你的存在僅僅是因為社會允許你存在,那么你就不具有擁有自己生命的權利,因為外來的許可隨時可能取消。 如果在采取任何行動之前,你必須獲得社會的許可,無論你能否獲得這樣的許可,那么你都不是自由的。只有奴隸在行動之前需要獲得主人的恩準。恩準不是權利。 千萬不要以為工人也是奴隸,以為他是因為老板的恩惠才獲得工作的。他不是靠別人的恩惠才擁有工作,而是靠雙方自愿簽訂的合約。工人可以辭職,而奴隸不可以。 5.什么是不可剝奪的人權?
不可剝奪的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生命權是指任何人不會因為他人或集體的利益而被剝奪生命。 自由權是指個人享有個人行動、個人選擇、個人創(chuàng)制并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失去了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獨立行動就無法得到保障。 追求幸福的權利是指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人有權為了自己而生活,可以選擇能給自己帶來幸福的生活方式并予以實現(xiàn)。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必為了他人或集體的幸福而犧牲自己的幸福,集體不能決定個人的生存目的,也不能左右他追求幸福的方式。 6.我們怎樣承認他人的權利?
既然人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那么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不能也不應該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去破壞他人的權利。 例如,一個人有活著的權利,但他無權剝奪另一個人活著的權利;他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但他沒有奴役他人的權利;他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但他沒有把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權利(或對他人進行謀殺、搶劫或奴役)。他在享受某種權利的同時應該意識到,這正是他人也應享受的權利,從而了解他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 千萬不要以為自由主義者會說這樣的話:“我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不必管別人會怎樣。”自由主義者清楚地知道,每個人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光是他自己的,還有別人的。 自由主義者是這樣的人:“我不想控制任何人的生活,也不想讓任何人控制我的生活。我不想統(tǒng)治,也不想被統(tǒng)治。我不想作主人,也不想作奴隸。我不愿為任何人犧牲自己,也不愿任何人為我犧牲! 集體主義者會說:“伙計們,我們一定要在一起,管他好死賴活! 7.我們如何判斷權利受到侵犯?
權利無法受到侵犯,除非是運用武力。一個人無法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無法奴役他,也無法阻止他追求幸福,除非是動用武力。如果一個人不是出于自由自愿的選擇而被迫采取行動,那他的權利就受到了侵犯。 所以,我們可以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的權利之間劃上一條清楚的分界線。這是一條客觀的分界線,不因觀點差異而改變,也不受多數人的意見或社會的硬性規(guī)定左右。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率先向另一個人動用武力。 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在一個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里,人們遵守著一條簡單明確的行為規(guī)則:你不能希冀或要求他人采取某種行動,除非這是他人自由自愿的選擇。 不要被集體主義的老把戲所迷惑,他們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絕對的自由,因為你不能隨意殺人,社會不允許你殺人的時候已經約束了你的自由,社會擁有以任何它認為合適的方式約束你自由的權利,所以,丟掉自由的幻想吧——自由取決于社會的決定。 阻止你殺人的不是社會,也不是某種社會權利,而是其他人不可剝奪的生命權。這不是雙方權利之間的“妥協(xié)”,而是確保雙方權利不受侵犯的分界線。這條分界線不是來自社會法令,而是來自你自己不可剝奪的權利。社會無法武斷地定義這條分界線,你自身擁有的權利里已經隱含了這條分界線。 在你的權利范圍內,你的自由是絕對的。 8.什么是政府正確的職能?
政府正確的職能是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保護他們不受到暴力的傷害。 在一個合理的社會制度里,人們彼此之間不會動用武力,他們只在自衛(wèi)時才會訴諸武力,也就是說,他們只用武力來維護受到侵犯的權利。公民賦予政府在反擊時使用武力的權力——而且只能在反擊時使用。 一個合理公正的政府不會率先動用武力,它只在回應那些首先動武的人時才使用武力。例如:政府逮捕一名罪犯時,侵犯權利的不是政府,而是罪犯,他的所作所為剝奪了自身的權利,人們除了通過武力對付他之外別無他法。 我們要記住一點,那就是,在一個自由的社會里任何被定義為犯罪的行為都是涉及動用武力的行為——只有這樣的行為才需要通過武力來回擊。 千萬不要相信這樣的鬼話,說什么“殺人犯對社會構成犯罪”。殺人犯殺害的不是社會,而是一個個體;他侵犯的不是社會權利,而是屬于個人的權利。他不是因為傷害了一個集體而受到懲罰——他沒有傷害整個集體,他傷害的是一個人。如果一個罪犯搶劫了十個人,那么他搶劫的仍然不是“社會”,而是十個個體。根本不存在“對社會構成犯罪”這種情況,所有的犯罪都是針對具體的人,針對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的。保護每一個個體不受到罪犯的傷害,正是一個合理的社會制度和公正的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 可是,如果政府成為武力的始作俑者,就一定會禍患無窮。 例如:一個倡導集體主義的政府以處死或監(jiān)禁作為懲罰,強行命令一個個體工作,并且讓他永遠束縛于某種工作——這里,率先動用武力的就是政府了。這個個體沒有對任何人使用暴力,但是政府卻對他施以暴力。這樣的做法根本沒有任何道理,其結果只能導致血腥和恐怖,這一點你已經在任何一個倡導集體主義的國家中找到了例證。 如果人類沒有政府和任何形式的社會制度,人們可能會通過純粹的暴力形式來解決彼此間的分歧并生存下來。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擁有和另一個人抗爭的平等權利,但他無法和十個人抗爭。一個人需要保護的是不受群體的傷害,而不是某個個體。即使是在這種無政府的狀態(tài)下,雖然多數派可以自行其道,但是少數派還是可以通過任何可能的方式進行斗爭,使多數派的統(tǒng)治無法長久。 而集體主義連原始的無政府主義都不如:它剝奪了人們反擊的權利。在這里,暴力是合法的,而反抗是非法的;在這里,多數派(或任何聲稱代表多數派的人)有組織的暴力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少數派則孤立無援,隨時面臨被趕盡殺絕的命運。可以肯定的是,你再也找不到比這更不公正的事情了。 在現(xiàn)實中,當一個倡導集體主義的社會侵犯了少數人的權利(或其中任何一個人的權利)時,多數人往往也同時失去了自己的權利,并且受制于某個通過暴力進行統(tǒng)治的小團體。 如果你想了解并且記住把武力作為反擊手段(倡導個人主義的政府就是這樣做的)和把武力作為基本政策(倡導集體主義的政府是這樣做的)之間的區(qū)別,這里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它們之間的區(qū)別就同殺人和為了自衛(wèi)殺人之間的區(qū)別一樣。一個合理公正的政府采取的原則是自衛(wèi)的原則,而倡導集體主義的政府則與殺人犯同出一轍。 9.“混合的”社會制度存在嗎?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個人主義和集體主義混合存在的社會制度。社會要么承認個人的權利,要么不承認,絕不可能出現(xiàn)中立曖昧的狀態(tài)。 但現(xiàn)在經常發(fā)生的是,建立在個人主義之上的社會缺乏在實際生活中始終堅持原則的勇氣、正義感和智慧。由于無知、怯懦或疏漏,這樣的社會常常采納和接受與自己的基本原則相左的法規(guī),從而侵犯了公民的權利,結果使整個社會充滿冤屈、邪惡和弊端。如果這樣的錯誤得不到糾正,那么整個社會將陷入集體主義的紛亂之中。 如果你看到一個社會在某些法律條文中承認人權,而在有的地方又不承認人權,你千萬不要誤以為這是一種“混合的”制度,也不要以為這是兩種互相對立的基本原則之間的妥協(xié),能夠行之有效地存在下去。這樣的社會是不可能發(fā)展的——相反,它正日漸解體。解體需要時間,沒有一樣東西會瞬間四分五裂——人的身體不會,人的社會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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