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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制售不合格"包龍圖特貢" 定遠酒廠責任人獲刑 安徽商報4月10日訊 定遠縣釀酒總廠生產(chǎn)、銷售不合格白酒,銷售金額252630元,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梁某日前被定遠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罰金15萬元。
2002年5、6月份,梁某與六安市某酒廠法人鄭某聯(lián)系,欲委托加工生產(chǎn)一批“包龍圖特貢”酒。7月份,梁某委托鐘某將定遠釀酒總廠存放在鐘家的400箱“包龍圖特貢”酒變賣,用此款以單位名義在外訂制、購買“包龍圖特貢”瓶裝酒包裝物,并委托鐘某之子收購酒瓶。9月份,梁某親自立據(jù),安排本單位職工薛某(另處)從定遠釀酒總廠倉庫調(diào)運4.125噸50度“包龍圖特貢”散裝酒到六安市鄭某酒廠,以定遠釀酒總廠名義委托該廠加工、生產(chǎn)46度“包龍圖特貢”瓶裝酒。
梁某明知白酒生產(chǎn)須經(jīng)相關(guān)部門進行質(zhì)量檢驗合格后才能批量生產(chǎn)、銷售,卻不按規(guī)定*作,指派薛某在鄭某酒廠灌裝生產(chǎn)了46度“包龍圖特貢”瓶裝酒1462箱(總價值526320元)。[color=#ff9900]2002年10月7日,梁某將其中的600箱銷售給桐城某包裝有限公司,沖抵定遠釀酒總廠欠該公司的貨款216000元。[/color] 梁某還用116箱沖抵定遠釀酒總廠拖欠他人的招待費、車輛維修費等(價值36630元)。
2004年11月2日,定遠縣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梁某存放在定遠尚未銷售的671箱“包龍圖特貢”瓶裝酒。該批酒經(jīng)相關(guān)部門兩次檢驗均為不合格。近日,法院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梁某實施的是職務(wù)行為的意見,指出定遠釀酒總廠涉嫌生產(chǎn)、銷售劣質(zhì)產(chǎn)品,書面建議公訴機關(guān)補充起訴該單位。(涂劍、丁發(fā)) [/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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