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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3]警察捉賊遭羈押 司法公正還清白 中國法院網(wǎng)追蹤報道 當事人致信表示感謝 作者:李金紅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安徽省桐城市基層民警嚴寒松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摩托車扣押后,未及時向刑偵部門報告,被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此案經(jīng)安慶市兩級法院審理后,終審宣告嚴寒松無罪。后,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賠償決定書,由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支付嚴寒松賠償金。3月20日,拿到?jīng)Q定書的嚴寒松特地發(fā)信向跟蹤報道此案的中國法院網(wǎng)表示感謝,稱在警察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受到侵害的清況下,是這份無價的決定書還了人民警察的清白,再次體現(xiàn)了司法公正,執(zhí)法為民。
2002年8月下旬,桐城市唐灣鎮(zhèn)唐灣村村民唐中生在懷寧縣意欲行竊時,被群眾扭送至公安機關。懷寧縣公安局刑警四中隊考慮到唐在該轄區(qū)無實質(zhì)性的盜竊行為,決定由唐灣村干部和時任唐灣派出所副所長的嚴寒松將其帶回。同年9月18日,嚴寒松在車輛檢查中發(fā)現(xiàn)唐騎一輛新摩托車,即對其盤查。同月27日晚,唐在派出所交待該車是偷來的。10月1日,嚴寒松讓民警張轉(zhuǎn)對該車扣押并出具證據(jù)保存清單,張說清單沒有了,嚴叫張開發(fā)票,張用代收罰款收據(jù)填寫并注明贓車一部。同月,唐竄至桐城市區(qū)行竊,被抓獲后,交待了先期盜竊三輛摩托車的犯罪事實。刑警隊偵查員向唐灣派出所通報了唐歸案情況,要求將有關材料和扣押的車輛移送到刑警隊并案處理。同月25日和27日,嚴寒松先后將懷寧縣公安機關訊問唐的相關材料和該所扣押的摩托車移送刑警隊。
2003年8月2日,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嚴寒松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事拘留,8月15日轉(zhuǎn)為逮捕。10月5日提起公訴。10月2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決定對嚴寒松取保候?qū)彙?1月27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判決嚴寒松無罪。宣判后,檢察院提起抗訴。
2004年2月25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嚴寒松身為公安派出機構的負責人,知道其轄區(qū)居民唐中生曾因盜竊被處理,在發(fā)現(xiàn)唐有盜竊嫌疑后進行調(diào)查并對涉嫌盜竊的摩托車予以扣押屬職務行為。雖然嚴寒松主觀上有留下所扣摩托車為其單位所用的目的,客觀上也用了代收罰款收據(jù)代替扣押清單對該車扣押,但并未對該案、該車作出最后的處理,該案仍在繼續(xù)調(diào)查之中。嚴寒松對有關犯罪線索未及時向刑偵部門報告是其工作失職,但在刑偵部門要求移送有關材料和所扣摩托車后的幾天內(nèi)進行了移送,故其行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宣告嚴寒松無罪正確,桐城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2月20日,嚴寒松以被錯誤逮捕為由,要求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予以刑事賠償,未獲答復;5月19日向安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也未獲答復。8月30日,嚴寒松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要求桐城市人民檢察院為其恢復名譽、職務,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因被錯誤逮捕造成的損失及精神損失費近60萬。
2005年12月27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賠償請求人嚴寒松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宣告無罪,桐城市人民檢察院對嚴寒松所進行的逮捕,即屬于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進行錯誤逮捕,依法應承擔賠償義務,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嚴寒松被實際羈押80天的賠償金共5106.40元。桐城市人民檢察院的錯誤逮捕行為,給嚴寒松的名譽造成一定影響,應在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嚴寒松的其他賠償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損失范圍,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 [/siz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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