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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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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花前月下你儂我儂,今朝對簿公堂針鋒相對。近日,樅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被告潘某三日內(nèi)返還原告林某某10萬元。
林某某與潘某系初中同學關系,兩人的工作地分別在蕪湖和杭州,2018年5月通過相親交往,同年6月28日雙方在政府登記結婚。2018年8月份,潘某問及林某某的個人婚前財產(chǎn),林某某告知近幾年有存款10萬元。在潘某的多次要求下,為討得潘某的歡心,林某某將10萬元的存款轉至潘某的名下。嗣后,雙方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矛盾,并于同年10月30日在樅陽縣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協(xié)議離婚后,林某某多次要求潘某返還其在2018年8月份給付的10萬元存款,潘某以10萬元系婚姻存續(xù)期間所付,是林某某給付其生活費不予返還。無奈之下,林某某遂一紙訴狀將潘某告上法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雙方對林某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存款10萬元給付潘某的事實并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對潘某對該款是否有返還的義務。對此爭議法院認為,首先,雙方訴爭的10萬元系林某某婚前個人財產(chǎn),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款在離婚時應歸林某某所有。雙方2018年6月28日登記結婚,同年8月林某某根據(jù)潘某要求給付其10萬元,雙方同年10月30日即協(xié)議離婚,在此期間,雙方并未實際共同生活,亦無其他經(jīng)濟上的往來。潘某從林某某處獲得的上述款項從權利義務相一致及公平角度考慮應當予以返還。其次,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中對財產(chǎn)的處理部分并未涉及該10萬元。綜上,法院對林某某要求潘某返還1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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