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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王某八、汪某某、王某輝、彭某經(jīng)常糾集聚合,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桐城雙港、新渡、懷寧高河等地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shè)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成員較為固定,經(jīng)常借故生非、逞兇斗狠、逞強稱霸,肆意毆打他人,欺壓百姓、為非作歹,并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jīng)濟利益,危害一方,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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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1 16:21 上傳
公訴機關(guān)認為庭審中,法庭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zhì)證,并就法律適用問題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開庭時間為期一天,庭審嚴謹有序。由于涉案人數(shù)眾多,案情復(fù)雜,社會影響重大,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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