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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慶新聞網報道,不久前,齊某收到桐城法院寄來的起訴書,要求自己將14年前購買的一套房產歸還給賣主。這無疑于一個晴天霹靂,房子已經住了十幾年,為何無端被賣主告上了法庭?還被要求進行歸還,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早在2005年,齊某在韓某處購買了一套位于桐城經濟開發(fā)區(qū)的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協議》,齊某交付了13萬元的房款。今年初,韓某的妻子以自己對房屋買賣之事毫不知情以及集體土地交易違法、合同無效為由,與韓某一起將齊某告上法庭,要求齊某歸還房屋。
桐城法院受理此案后,前往涉案房屋進行勘察,并仔細翻閱證據材料,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贝税干婕暗姆课菹翟诩w土地上的自建房,且沒有產權證書,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小產權房”。齊某是城鎮(zhèn)居民,而不是韓某夫婦所在村民組的村民,根據《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涉案房屋不具有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不得進行買賣。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系無效合同。所以,14年前韓某與齊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系無效,且自始無效。
得知結論的齊某一時難以接受這個現實,即使韓某夫婦已答應退換當時交付的13萬元房款,可自己經濟并不寬裕,再重新買房面臨著實際困難。承辦法官積極做韓某夫婦的思想工作,韓某明知房屋系集體土地性質而進行買賣,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希望他們可以考慮齊某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3月22日,在法官的調解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韓某夫婦返還齊某購房款及損失計57萬元,齊某即刻搬離該房屋。
法官提醒
提到“小產權房”,很多人第一反應是不能買,但為什么不能買卻知之甚少!靶‘a權房”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購買后存在“不能貸款、不能過戶、物業(yè)和其他權益得不到保障、維權難”等一系列問題,因此,購買之前需謹慎。
來源: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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