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一件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鄒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2016年1月9日18時許,被害人張某因懷疑其樹木損壞與桐城市某園林公司有關,遂到該公司找人討要說法,后與被告人鄒某發(fā)生爭執(zhí),并互相揪打在一起,被公司其他員工拉開后,被告人鄒某趁機用玻璃杯將張某額頭砸傷。經(jīng)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后被害人張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鄒某賠償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127857.56元。辦案法官在案件承辦過程中,與雙方當事人耐心溝通,積極運用六尺巷調解工作法,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且被害人張某對被告人鄒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未能冷靜處理糾紛,繼而與他人產(chǎn)生爭執(zhí)并因此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結合其自首、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遂做出以上判決。(謝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