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2月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杜善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杜善學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擔任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宜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萬元。 2011年,被告人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在山西省政協(xié)令政策的辦公室送給其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學及其家庭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萬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善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杜善學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犯罪事實;歸案后主動交代贓款、贓物藏匿地點,相關款物已被追繳。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就在同一天(2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陳川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陳川平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生產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1萬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違規(guī)擅自決定并直接指揮子公司太鋼進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進行大量期貨交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折合人民幣9.0714983612億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川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鑒于陳川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濫用職權起因于公司經營發(fā)展,沒有徇私舞弊情節(jié),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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