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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謀取私利,幾名國土局的領導在國家投資的項目工程上“做手腳”,致使國家損失上千萬元。近日,宿州市中院對泗縣國土局原局長張寶華、副局長鮑從俊、泗縣土地開發(fā)復墾整理中心主任袁輝職務犯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2005年至2013年,張寶華任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鮑從俊任副局長,而袁輝任泗縣土地開發(fā)復墾整理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間,泗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由國家投資的徐賀工程建設,并委托安徽省國際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該工程進行招標。
在招標過程中,張寶華收受沒有施工資質的周某某、程某某等人財物,允許并幫助沒這些人投標并中標。鮑從俊明知周某某借用他人資質承攬徐賀工程標段,仍找張寶華幫助周某某中標。張寶華又擅自安排沒有水利項目設計資質的泗縣水利局設計室進行工程設計,并由鮑從俊、袁輝具體聯(lián)系并簽訂協(xié)議。
在徐賀工程六標段泵站工程施工過程中,張寶華同意袁輝將配套工程不經(jīng)招標交與程某某承包建設,在該工程臨近完工時,根據(jù)進行虛假招標并由程某某中標。
法院認為,張寶華、鮑從俊、袁輝在上述徐賀工程招投標及施工建設過程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濫用職權,致使該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經(jīng)淮河流域水利工程檢測中心鑒定:該工程泵站與原設計不符,部分泵站不具備提水功能,斗渠、農渠、毛渠破損嚴重,不具備通水功能,道路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部分橋梁存在安全隱患。宿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結論書證明,泗縣徐賀工程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1018余萬元。
為感謝張寶華、鮑從俊和袁輝在徐賀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結算、辦理土地證等方面提供幫助,周某某、程某某等人在逢年過節(jié)的時候,就會送來“感謝費”。其中,張寶華收受他人現(xiàn)金87萬元、購物卡1.1萬元,鮑從俊收受他人現(xiàn)金45萬,袁輝收受他人現(xiàn)金23.5萬元、購物卡0.4萬元。
此外,為了與時任泗縣縣委書記晏金星(已獲刑)搞好關系,取得晏金星的信任,以便在他個人工作及職務晉升中得到晏金星的幫助和支持,在2003至2012年期間,張寶華多次向晏金星行賄17.4萬元。
宿州市紀委在查辦泗縣徐賀農田水利項目案件期間,張寶華聽說專案組要找他了解情況,主動到辦案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問題,從而揭開了該縣國土系統(tǒng)的腐敗窩案。
一審法院分別以張寶華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鮑從俊犯濫用職權、受賄罪,袁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三人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三人以量刑不當為由上訴。
宿州市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是相關人員受賄和退贓的數(shù)額不對,由此以張寶華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42萬元。鮑從俊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2萬元。袁輝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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