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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句“政府有義務讓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房子”,沒想到能成為辯論的論題,并由此上升到素質(zhì)的高度,這是我萬萬沒有想到的。為了不讓我的觀點和辯論成為口水的犧牲品,我特地再發(fā)一個專題貼,說明我的道理,同時希望各路大俠理性發(fā)言,共同提高。謝謝!!
“政府有義務讓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房子”,其實是一個淺顯的道理,甚至于淺顯到跟“1+1=?”一樣。有時候事情就是這樣,越淺顯的道理一旦被深奧了,往往就是對自己也會產(chǎn)生質(zhì)疑,1+1=2,其實是個很簡單的結(jié)論,但為什么等于2?為什么不等于3?不等于4?估計誰也不會答得上來。
其實,“政府有義務讓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房子”這句活無論是淺顯也好,還是深奧也好,但有法律和法理上的支持。
這部法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基本法,公民的基本權(quán)利里就很明確的詮釋了公民的勞動權(quán)利和義務,并且有平等獲得勞動崗位和勞動報酬的權(quán)利,并且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看。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平等,不是平均,平等與平均是兩個詞語,代表了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名詞。
公民有勞動的權(quán)利,所以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報酬和生活資料的權(quán)利;公民有勞動的義務,也就是講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要靠自己的雙手為社會和自己創(chuàng)造財富,不能不勞而獲,國家不養(yǎng)懶漢。
這里還需要強調(diào)的一點就是,政府行為是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公民的權(quán)利相對應的就是政府的義務和職責。公民既然有這種權(quán)利,政府就有義務給公民創(chuàng)造條件,盡可能滿足公民合法的權(quán)利,為此政府就需要制定相應的措施和政策來解決諸多的社會矛盾和問題,最大化的保護絕大對數(shù)公民的基本權(quán)利。
“衣食住行”是保證公民生存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們今天說的議題主要是住,所以我們只講住。
住,意即住房,當然載體本身也不一定就是房子,也可能包括窯洞、蒙古包等等,我們暫且拋開窯洞、蒙古包不說。公民獲得住房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
1,自建房。有自建條件的,對待這些公民,政府有義務讓他們擁有自建的資金,當然,這些自建的資金也是他們通過勞動獲得的,政府有義務給他們提供勞動崗位。沒有哪個人會說自建房就不要資金,材料的購買,包括宅基地也需要購買,人工費要支付,如果他們沒有這些資金,談何自建?
2,商品房。住房推向市場是政府行為,政府也從中獲得很多的利益,如果政府沒有足夠的舉措保證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住房,那越建越多的住房賣給誰呢?難道都賣給那些貪官的嗎?這里又產(chǎn)生了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政府的作為問題,怎樣才能讓老百姓買得起住房?怎樣才能保證他們的收入?怎樣才能保證房價增長要跟收入增長相匹配?怎樣才能保證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目前其實社會面臨的就是這些問題。
3,經(jīng)適房、廉價房、動遷房。這些房子的出現(xiàn)其實就是政府在實現(xiàn)自己的義務,就是保證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房子行政舉措。
4,廉租房。廉租房針對的是能力有限,收入的確很難提高的公民提供的社會福利,同時也是對“政府有義務讓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買得起房子”最好的補充。
5,救助房。對失去勞動能力,年老,疾病等不能通過勞動來獲得報酬的公民,他們有獲得救助的權(quán)利,沒有住房的,政府有義務幫助他們獲得住房。當然,有勞動能力的懶漢除外,不過懶漢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勞動能力,年老了,有病了,也自動獲得被救助的權(quán)利。這種救助也是對政府義務的補充。
綜上所述,讓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獲得合適的職業(yè),得到合理的報酬,有足夠的資金買得起房子,讓每一個公民能住得上房子,是政府的義務。打造一個寬松的就業(yè)環(huán)境,滿足勞動者的訴求,更是每屆政府的職責。
有人搬出茅磚家2008年的言論,但從他的言論中我絲毫沒看出他的論調(diào)跟我相餑,他很鮮明的指出,政府有義務讓每個人有房子住,但沒義務滿足每個公民對房子的占有欲,因為欲望是無盡的,房叔、房姐的出現(xiàn),就是這種占有欲的體現(xiàn)。
他對廉租房和經(jīng)適房的論調(diào),我是不贊成的,或許他是從市場經(jīng)濟方面來考慮的。如果這些人買不起房子又住不上房子,這個矛盾怎么解決?難道讓他們都到路邊去搭棚子?所以講磚家的論調(diào)我們還是要有選擇的吸收。
面對大開發(fā)帶來的諸多的社會問題,我們政府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有協(xié)調(diào)處理各種矛盾的義務。
我們無法想象一個不作為的政府,一個不為民做主的政府,一個不關注民生,推卸責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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