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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命又要錢,法律上行得通?
從皆呼“必殺”到理智反省 藥家鑫案續(xù)篇公眾陷糾結
隨著張妙家人與藥家鑫家人因為20萬元“捐款”爆發(fā)沖突,錢和命、罪與罰,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困難問題再次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在事情已經沉淀了1年之后,這一次,輿論開始自我調整,很多在當時圍觀該案件皆呼“必殺”、強調不要賠償要死刑的人,在理智地反省,拷問當時的呼吁是否過激。也有法律界人士反思,現在人們之所以對“花錢買刑”的爭議很大,主要是實踐中出現了問題,過于簡單化。希望建立受害人救助制度,“花錢買刑”要減少,但“和解精神”要貫徹案件的始終。
法律不講“連坐”,被告人家屬沒有賠償義務
傅蔚岡(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去年為張妙家人發(fā)起“微博捐款”。發(fā)生沖突后,有人在他的微博上留言:“是你的捐款影響了法律公正”。昨天下午,傅蔚岡在自己的微博上發(fā)言稱,希望發(fā)起一個專門救助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基金會):
藥家鑫案一審當中,原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是536640元,而法院的最終判決只有45498.5元。不過,即使法院最后判決的是536640元,又能怎么樣呢?案發(fā)時,藥家鑫已經是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但他又是在校學生,沒有收入,如果父母沒有給他買過房子,那他最終可被執(zhí)行的財產也不多。法院的判決即使作出,也無法執(zhí)行。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藥家鑫這個案子,我想強調的是成年被告人“罪責自負”,你說藥家鑫沒有錢,賠不了多少,他父母有錢,能不能判他父母給賠償?不行,法律上不講“連坐”,藥家鑫的父母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為兒子賠錢。但父母為了保兒子的命,拿了20萬出來,被害方在刑事權利上卻不肯讓步,民事賠償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主張的。換句話說,被害方想“既要命又要錢”,在法律上也是行不通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9成受害人家屬收到賠償后給出諒解
陸駿峰(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轟動一時的陳家醉駕肇事致兩死一傷案的代理律師):
在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中,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賠償金額并不高,在北京地區(qū),被害人家屬根據法律所能獲得的賠償大約在40萬到50萬之間。而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很多都是名下財產不多、甚至根本沒有財產的年輕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受“一命抵一命”觀念的影響,其家屬很可能就不再積極主動進行賠償,判決書上的賠償金經常會成為一紙空文。
我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在被告人家屬給出積極賠償的態(tài)度后,90%以上的受害者家屬都接受了對方給出的賠償,給出了諒解書。這個比例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剩下的人中,還有一些并不是不愿意和解,只是對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
霍玉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加害方積極賠償,可適當考慮量刑的輕重,這個在法律里是有相關說法的。其實作為我個人而言,一開始不太能接受。我總覺得,錢是錢命是命,該怎么賠就得怎么賠。拿很多錢出來,本來判的是死刑,就改判死緩,再改成無期,再變成15年……就像咱們老百姓俗話說的“拿錢買命”,這種例子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多。
但我現在的觀點和以前不太一樣了。有時一個受害人死去,全家就失去了經濟支柱,衣食無著,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賠償又往往比較少。如果加害者一方愿意為此作出補償,在案件當事人雙方達成了一致的前提下,應該尊重雙方的選擇。但危害社會危害群體的案件,爆炸、投毒等,那是花多少錢都行不通的,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具體分析和看待。
洪道德:
用賠償來換取諒解,會不會影響到司法公正?那要看對司法公正怎么理解。我理解的司法公正是分不同層面的。對于案件當事人而言,犯罪后果的承受人為被害人,如果加害方給出的物質賠償、精神賠償能夠讓被害人接受,那任何非案件當事人都無權剝奪這種選擇。
物質賠償是和解的一方面,但不是全部。針對個人的刑事案件,雙方的想法如何,必然會影響法律判決,不能由此就認為“司法不公”。但要明確,物質賠償絕對不能取代法律判決,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圍。還以這個案子為例,假如藥家鑫父母拿了500萬出來給受害人,受害人也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了,你說法庭就不追究了嗎?那顯然也是不可能的。
“通過救助制度,讓‘刑事和解’不僅僅是‘花錢買刑’”
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
現在人們之所以對“花錢買刑”的爭議很大,主要是實踐中出現了問題,過于簡單化。國外類似的處理方式叫“恢復性司法”,就是把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被破壞的關系恢復起來,把犯罪人和社區(qū)、社會之間被破壞的關系恢復起來。其中,經濟賠償只是一方面,還要包括真誠地悔罪、道歉、雙方的溝通、對被害人的心理撫慰等一系列做法。而我們主要就是經濟賠償,其他方面流于形式,這就產生了很多副作用。
雖然被害人受害是犯罪分子的責任,但實際上也有國家體系的責任。我們國家長期以來都沒有受害人救助制度,F在有個別地方在摸索,效果挺好,比如從當地財政預算拿出一筆錢或者成立基金會,由社會給予資助,F在國家的財力也比較雄厚了,應該建立起這個制度。
我的初步考慮,是救助制度有了以后,“花錢買刑”要減少,但“和解精神”要貫徹案件的始終。犯罪人確實賠不起,但是他真誠悔罪,盡最大能力去賠償了,即使被害人是從國家拿到了賠償,也可以作為法官量刑的考慮。關鍵在于通過建立救助制度,克服現在實踐當中對其他和解流程的忽視。
“刑事案件沒有贏家,被告人未成年子女也可列為救助對象”
傅蔚岡:
張妙家人陷入經濟困難這并不是孤案,2006年邱興華殺人案發(fā)生后,邱殺害的11位被害人家屬的生活問題就是媒體關注的焦點。
刑事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在我國之所以成為一個難題,其原因還在于我國社會保障的保障范圍和水平都比較低,由于沒有相關的社會保障,身處農村的受害者家屬,往往會因為家中壯勞力的去世而陷入貧困。
在制度上解決受害人補償機制,我認為除了通過國家財政為那些刑事受害人的損失予以補償外,另一個路徑則是在民間成立專業(yè)的機構,主要是基金會,來救助刑事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屬,甚至可以將被告人的子女或者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屬也列為救助對象。因為一起刑事案件,并不存在贏家,往往是雙方受損,在社會保障缺乏的情況下,將雙方都納入救助對象,可以消除這兩個群體的敵視,有利于社會和諧。
命!錢?
安然案
安然與崔培昭是北京大學公共衛(wèi)生學院2002級學生。2005年6月25日,安然在實習的北京世紀壇醫(yī)院教學樓內,與崔培昭因同班一女孩的事情發(fā)生爭執(zhí)后,用事先藏匿的菜刀將崔殺死。在檢方對安然提起公訴的同時,崔培昭的父母提出了民事賠償訴訟,雙方家長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安然賠償死者父母40萬元,崔家自愿撤訴。此后,安然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孟偉案
2008年11月,因談戀愛遭女友母親反對,青年孟偉購買兇器和安眠藥,將女友約到賓館后將其殺死。受害人親屬最初堅決要求法院判孟偉死刑,后在法官及檢察官的努力下,孟偉的父親最終與原告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孟偉家人變賣所有家產并借款共賠償受害人親屬9萬元,受害人親屬則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孟偉最后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該案是河南省第一個因故意殺人罪適用刑事和解制度而被輕判的案例。
陳家案
2010年5月9日清晨,陳家因酒駕超速釀成多車相撞并致兩死一傷。受害人家屬提出了607.8萬元民事賠償要求。最后,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366萬余元。在案件判決前,陳家妻子和家人雖然借款但仍然沒能賠償完畢,最終也沒有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2011年7月13日,陳家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有人反思說,陳家案對震懾醉駕來說,是一次成功的案例,但是對鼓勵積極賠償的被害人民事賠償來說,卻是一個失敗的示范,其消極影響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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