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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都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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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眼中的中國書協和“國展”
很多人把一個書法愛好者有沒有中國書協會員的身份,看作一個人是否是書法家或者國家級書法家的標志,而加入書協就要入選國展,它在有些人看來就是國家級的展覽,是一個人由書法愛好者榮升為國家級書法家的一道門檻。
有一個問題始終困擾著我,中國書協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社會團體,還是一個在中國文聯管理下的團體會員?如果是,那么,書協就是普通的全國性質的社會團體,和全國殘疾人書協、婦女書協的社會地位、法律地位一樣,只是組織的名稱不同。如果不是,那么,中國書協應該稱為:中國文學藝術家聯合會書法家團體協會。一個組織如果不依法登記,取得法人地位,根據國務院的條例規(guī)定,以該組織名義所展開的一切活動都是違法的。
文聯章程第四條規(guī)定,團體會員應遵守中國文聯章程,執(zhí)行中國文聯決議。一個社會團體只能制定一個章程。據此,我認為中國書協的章程和該組織以中國書法家協會開展的一切活動的合法性都應該受到質疑。中國書協是中國文聯管理下的團體會員,中國根本就不存在中國書法家協會。
對中國書協和國展的相關問題,我從法律法規(guī)及章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供大家思考,不當之處,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國展是以書協的名義組織的展覽。
書協將以自己的名義組織的展覽稱為“國展”,我認為書協在這個活動中存在誤導。這個展覽的全稱應該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書法展。該活動應該在書協會員或有意成為書協會員的人員中展開,僅在協會內部具有權威性。中國書協舉辦的展覽不能代表國家,國展不是人們普遍認為的國家級展覽,書協的意志不能代表國家的意志。
這個展覽是根據《章程》第十三條開展的書法藝術的經營活動,為服務會員所創(chuàng)造的一種條件。
這個展覽不能代表全國書法最高水平,不是中國書法最高水平的展覽,只能是一個水平比較高的展覽,因為它只能是一個由中國書協組成的評委會評出的在創(chuàng)作上有較高水平;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的人參加的展覽。
二、中國書協權力的來源和管理的范圍。
中國書協具有公權力,但這個權力來源于書協會員,是會員自己愿意接受他的管理和約束而產生的,這個權力對書協以外的人沒有約束力。它是書法創(chuàng)作和理論水平較高的人們?yōu)榱双@得章程中規(guī)定的權利而自愿進行的組合,他們組合在一起時,即自愿讓渡了自己的某些權利,而使相應組織形成和具有了一定的公權力。書協領導人的權利是書協會員給的,這種權利只能制約書協會員。
章程規(guī)定:只要公民在書法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在創(chuàng)作上有較高水平或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或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著成績或有突出貢獻,就可以加入書協。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評和監(jiān)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由此可見,書協不是中國書法家的精英團體,沒有學術上的權威性,他們的評審意見只能代表這個協會的對藝術的理解和看法,不能代表國家的意志 。書協開展的各種活動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不代表國家公權力。
該協會是有較高水平作者和與書法的出版、編輯有關的從業(yè)人員的組成的團體,會員除在章程中規(guī)定的會員的權利外,在社會上沒有任何特權!
三、中國書協能不能對外行使行政職權?
在兩種情況下可能:
1、有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
但相關的授權資料,到目前為止,該協會沒有向社會公示。
2、在某些情況下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互相交織,內部相對人和外部
相對人互相聯系或者存在某種特定的利益的情況下,社會公權力組織的權力行使可以涉及于外部相對人。
但這種公權力的行使要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約。即中國書協對外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要接受國家的司法審查,可是,到目前為止,該協會沒有向社會公布所舉辦的活動和作出的評審決定通過國家司法審查的文書。
四、中國書協能不能接受行政機關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舉辦國展和評審活動?
不能。因為書協即使行使該項職能也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而不是以中國書協的名義進行。
即,不是以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名義舉辦國展,而應該以中宣部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或國家文化部的名義舉辦國展、開展活動。
五、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不是當代中國書法最高水平的組織?
不是,
中國書協的章程明確規(guī)定,該協會是由水平較高的書法創(chuàng)作、理論研究者和從事書法出版、編輯、教學的從業(yè)人員組成的團體。這個水平怎么樣?用什么來衡量?什么是這個水平的尺度?什么是較高?解釋權歸誰?
中國書協不能舉證說明該協會能夠或已經包括了中國所有有較高水平的書法家,也不能證明中國所有有較高水平的書法家都會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或者提供中國所有有較高水平的書法家必須要加入該組織的相關文件。
中國書協僅僅是黨和政府聯系書法家的橋梁和紐帶,黨和政府聯系書法家的橋梁有許多,中國書協不是唯一的,不是獨木橋。黨和政府是代表最廣泛的人民群眾和書法家利益的,不可能去走獨木橋,法律也不允許。
每個中國公民都在中國共產黨的直接領導下,不能理解為黨領導書協,書協領導書法家。
中國有許多書法方面的社會團體,它們和中國書協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是平等的,它們都有自己的特色和優(yōu)秀的會員。
六、國展是不是國家級的,能夠代表當代中國書法最高創(chuàng)作水平的展覽?
誰有權舉辦國家級的展覽?國家,國家的權力屬于公權力,是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而行使的管理職能。國家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全國人大或國家法律賦予任何行政機關舉辦有代表國家的書法展覽的權利。
中國書協是一個社會團體,只能在協會內部行使私權。
七、各行政部門對書協的管理范圍: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7、28規(guī)定,國家民政局應該履行: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職責。
中宣部文聯履行: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變更前的審查;監(jiān)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法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年度檢查的初審;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國家民政局和中宣部文聯只能在上述范圍內對中國書協進行管理和業(yè)務指導。任何超越職權的行政決定都是無效的,甚至是違法的。
黨的文藝方針是百家爭鳴、百花齊放,而不是中國書協一枝獨秀。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所謂的國展是某些利益集團導演的皇帝的新裝秀,皇帝(書法家)為了某種虛幻的利益、害怕別人認為他愚蠢而參加了表演,他穿上了實際上并不存在,自己也沒有看到的“新裝”,觀眾害怕被別人認為愚蠢,也在喝彩,盲目崇拜。
這個世界有許多不合理的事情,大家都看到了,就應該努力去改變,積極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不是無法改變,而是人們沒有努力。對惟利是圖的機關就應該指出他們的問題,讓全社會進行監(jiān)督。
問題的解決不是靠特殊利益集團的良心發(fā)現,不是靠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制意識的提高,來主動糾錯,而是靠廣大民眾的覺醒,對行政機關的權限、權力進行監(jiān)督,遠離這場打著弘揚傳統(tǒng)文化的旗號,而實際上是與這種文化無關的攬錢游戲活動。
有什么樣的社會背景和生活內容就會有什么樣風格的書法作品。我認為中國書法家分布在社會各個階層,不都在國有體制中書協、書畫院中。書法家不應該吃國家財政,由納稅人供養(yǎng),成為國家財政和人民的負擔。他們可以是工人、農民,他們是和廣袤的土地共生息的“野生動物”,而不是衣食無憂的“寵物”。書法家不是大學課堂、高級研修班中教出來的,而是在中國社會的土壤中生長出來的。
書法家應該在抗洪救災的第一線、在迎戰(zhàn)冒風雪的現場,在艱難困苦的生活中磨練出來,他們不是去采風、去寫生,做觀眾、過客,而應該做當事人。書法家應該像野生動物一樣去生存,去吃五谷雜糧、而不應該去吃“皇糧”。目前體制中養(yǎng)著的那些書法家都是“轉基因”的書法家。
書法藝術不是屬于某個團體、某種主張的,現行的體制已經阻礙了書法藝術的發(fā)展,創(chuàng)作圍繞國展,圍繞書協的要求,使書法藝術逐漸步入歧途。
所有的書法人都應該獲得一個平等創(chuàng)作和展覽的舞臺,書法家不僅僅是寫字的專家,而是新時代的開創(chuàng)者,是母語文化的傳播者,民眾利益的代言人。不是只有中國書協肩負著弘揚民族文化的重任,而是所有的書法人,所有的書法團體都肩負著這個使命。國家有責任對傳統(tǒng)文化進行扶持,但不應該僅僅對中國書協進行扶持和財政撥款,而應該對整個書法事業(yè)進行扶持,中國書法不僅僅屬于中國書協。
如果國家要舉辦國家級的展覽,那么我認為就應該力求公平、公正,應該由社會上的所有有影響力的書法團體參與并組成評審團,進行合議,對每一個程序進行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jiān)督。
對不合理制度和體制就要主張調整或廢除,這就是我們這代書法人的社會責任。
中國書法家協會僅僅是一個社會團體的名稱,而不是所有中國書法家都已經自愿加入并且必須要加入的協會。該協會舉辦的展覽僅是代表該協會內最高水平的展覽,中國書協的評審意見只能在該協會內,對該協會的會員起一定的指導作用。
法律是維護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武器,如果沒有人去利用,那么它就是一本書、一排排的文字,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義務。
不是國家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來制約這些特殊利益的團體,而是老百姓不懂法,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的權利,并且有效地利用法律的武器區(qū)維護自己的權利。
八、書協領導的產生方式、行政級別和待遇。
中國文聯章程第十一條規(guī)定, 中國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
每一個會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書協的領導應該通過選舉產生。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9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書協的領導的待遇,即工資、獎金等,參照國家對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他們不是國家公務員。書協的領導班子是書協代表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
書協領導執(zhí)行的不是國家公務,而是書協代表大會的決議。國家給他們工資是對社會團體的經濟上支持,是為了弘揚民族文化,而不是對某些人“封官”。
九、中國文聯的章程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作相應修改!
2004年7月1日,中國《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是對中國法律理念的顛覆,掀起法律思維上的一場革命。中國法律未來的走向在立法技術上漸進,也將是對人們思維模式的扭轉。
中國文聯的章程是2001年12月20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該章程應該根據我國新實施的行政許可法和現行法律作出修改。
如: 第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性的文藝家協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業(yè)文聯組成的人民團體。
中國文聯是國務院規(guī)定可以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該協會的性質應該是社會團體。
十、中國書協對外收取國展評審費是否合理、合法?
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我們還是要問中國書協有沒有法人地位?有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沒有根據條例規(guī)定到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有沒有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同的答案,會有不同結果。
1、沒有法人地位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國務院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那么,中國書協沒有法人地位或登記證書就不能對外展開任何經營活動,收取任何費用。中國書協這枚印章的來源也不合法。中國根本就不存在中國書法家協會。
第十九條規(guī)定,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fā)展會員。
中國書協是文聯的團體會員,應該以文聯的名義,根據文聯的章程開展活動。文聯的章程中沒有關于書協有權舉辦國展的條款,國家行政機關也沒有作出關于授權書協舉辦國展的行政許可,并且向社會公示。
根據行政許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決定以公開為前提,以不公開為例外。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一項行政的決定都應該公開。
條例規(guī)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名稱應當與其業(yè)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書協只能以中國文聯的名義舉辦書法展覽,名稱應該為:中國文學藝術家聯合會全國書法作品展。
如果中國書協沒有取得法人地位,取得國家行政部門舉辦國展的行政許可,而向社會公開以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名義舉辦所謂的“國展”,收取評審費,那么,我認為,中國書協舉辦活動收取評審費的行為涉嫌欺詐。
2、如果中國書協已經取得了法人地位。
那么,根據《價格法》的規(guī)定,中國書協收取評審費應該取得國家物價部門的價格批復,并在收取之前向交費者明示,甚至進行價格聽證,不是書協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
展覽名稱應該為: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書法作品展。
十一、中國書法家協會的章程中關于國展的部分條款缺乏生效要件。
中國書協章程第十一條 繼承和發(fā)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yōu)秀傳統(tǒng),堅持正確的發(fā)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認真組織“中國書法蘭亭獎”、全國書法展覽、國際書法展覽、中國書法節(jié)等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以及其他評獎活動。大力繁榮書法創(chuàng)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yǎng)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中國書協在章程沒有將該活動的細則和取得該項行政許可的證明作為章程的附件,章程中的該條款缺乏生效要件。如果,中國書協沒有取得法人地位,那么,這個章程無效。
十二、行政機關派駐書協的領導和書協的關系。
書協是中國文聯的團體會員,中國文聯是一個依法自治的社會團體,行政機關的派駐書協的領導,僅能根據條例規(guī)定起到監(jiān)督書協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根據章程開展工作的作用,起橋梁和紐帶的作用,而不是起領導書協的作用。
就像一個學校的保安或安全保衛(wèi)人員,而不是老師,不具有教師的資格。
中國的歷史是一部斗爭史。有人說:80%以上的書法家“缺鈣”!不錯,既然這么多人都缺“鈣”,那么,什么是“鈣”?在哪里、怎么樣取得?能起什么作用?我試圖探討這個問題。
我認為“鈣”是一種民族氣節(jié),是顏真卿、石濤等傳統(tǒng)藝術家身上的錚錚鐵骨、是視死如歸的豪邁之氣。
在哪里?
在《國際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里,
“起來不愿做奴隸的人們”,這里的奴隸我想不是奴隸社會中受奴隸主壓迫的奴隸,而是精神上受到壓迫的人,他們希望實現應該是自己理想中的世界。這里“冒著敵人的炮火前進、前進、進”中的敵人,不是僅指過去的國民黨反對派或日本帝國主義,而是指阻礙社會進步的腐朽勢力;這里的冒著炮火前進的動力,就是所說的“鈣”。
在我們的節(jié)日里,“三八”是什么日子?“五一”是什么日子?“五四”又是什么日子?是快樂的假期嗎?不,那是對一個運動的紀念,那是推動歷史的車輪前進的支點,是我們應該反思的日子,前人把這個日子留給我們,把這些故事注入我們的靈魂、融入我們的血脈,就是希望我們能夠從中學習到一種積極進取的精神。
在我們學生時代的教科書里,毛澤東是干什么的?周恩來是干什么的?洪秀全是干什么的?李自成又是干什么的?前人把他們的功績編入在我們的課文,要求我們閱讀、理解甚至背誦,難道是為了出幾道試題,考考晚輩們的記憶力嗎?
十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書法家協會舉辦“國展”的行為應當歸哪個部門,作出什么處理決定?
根據國務院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國務院民政部門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文化部)是業(yè)務主管單位。
上述兩個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社會團體進行監(jiān)督管理。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書法家協會如果沒有依法在民政部進行登記,取得民政部頒發(fā)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僅是中國文聯的團體會員,擅自刻制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印章,以中國書法家協會的名義舉辦“國展”,并且對外宣稱“代表當代書法創(chuàng)作最高水平的國家級展覽”并且收取評審費,那么,根據條例規(guī)定國家民政部應當依法對該團體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民政部不對中國書法家協會未經登記,擅自舉辦“國展”的行為,根據條例規(guī)定作出處理,那么,該部門就是行政不作為。應該依法對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就應該給予行政處分。
十四、政府的行政部門舉辦的展覽是否屬于國展?
國家文化部和宣傳部頒發(fā)的證書是否屬于國家級的獎勵,屬于書法家的最高榮譽?
我認為文化部的群星獎或其他行政部門的獎勵,僅是對弘揚傳統(tǒng)文化中表現突出者和與書法有關的活動的積極分子的獎勵,如宣傳奧運會題材或紀念紅軍長征題材書法作品展覽的活動中的獲獎者,他們獲得的是該題材活動中的國家給予的最高獎勵,這些人、有些活動起到的是政府聯系書法家的紐帶好橋梁作用,那么,他們獲得的獎勵就意味著,是政府對“優(yōu)良紐帶或優(yōu)質橋梁”的獎勵。
蓋有行政部門公章的獎狀和證書應該屬于一些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部門的作出的行政許可應該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職能范圍內作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對此作出相關規(guī)定,授權某一個政府部門對國家級藝術家進行認證,并且頒發(fā)證書。
對一個公民來說,一件事只要法律沒有禁止就可以去做;但對行政部門來說,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就不能去做。
行政部門不是立法機構,而是執(zhí)法機關。
十五、中國文聯現在是什么性質的團體,有沒有根據《條例》規(guī)定進行登記?
根據民政部《關于對部分團體免于社團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fā)[2000]256號)
附件:關于對部分團體免予社團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
為了認真貫徹《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部分社團不登記和可以免予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不進行社團登記。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有: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
二、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有: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yè)教育社。
三、上述可以免予登記的團體,如果愿意按《條例》規(guī)定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和參加年檢的,可按照《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如果不愿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在這次社團清理整頓中不再更換新的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已經領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和已刻制的印章等應退回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四、除了國務院批準可以免予登記的社團之外,其他全國性團體和省級及其以下地方性社會團體都應該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登記手續(xù)。
中國文聯現在是什么性質?如果按照《條例》進行了登記,那么,它應該遵守《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登記那么它就沒有法人證書和印章,那么,我們今天看到的蓋有中國文聯字樣的印章來源如何解釋?中國書協是文聯的團體會員,它的印章來源又如何解釋?沒有印章又如何開展活動,收取費用?
中國文聯可以免于登記,但性質屬于社會團體,僅是一個特殊的社會團體,仍然應該遵守《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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