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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作為我國第一大河,本是魚類基因寶庫,經濟魚類原種基地。但多年過度捕撈,長江水域生態(tài)遭生產生活排放污染,一些魚類資源走向枯竭邊緣。為此,《長江保護法》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然而,縱有高懸的法律利劍,仍然有一些人為謀取利益鋌而走險。4月29日上午,在桐城市鱘魚鎮(zhèn)文化站二樓,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開庭。該案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是鱘魚鎮(zhèn)涉長江“十年禁漁”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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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29 16:13 上傳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5日晚7時30分左右,被告人舒某攜帶一條三層刺網(長66m,外層兩片網衣大網目112m,中間夾一片網衣小網目66m,系農業(yè)農村部所禁用漁具)、一只撈兜和一條塑料編織袋前往鱘魚鎮(zhèn)樅陽新閘出水口處的長江水域進行非法捕魚,后被樅陽縣農業(yè)農村局漁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F(xiàn)場查獲漁獲物3.275公斤、三層刺網1條、撈兜1只。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舒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庭審現(xiàn)場,被告人舒某對自己非法捕撈、破壞環(huán)境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當庭悔罪認罪。 鑒于舒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積極繳納生態(tài)修復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結合舒某社區(qū)矯正評估意見,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最終判決舒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扣押的作案工具1條三層刺網(長66m)和1只撈兜,由桐城市公安局予以沒收。 “這次公開審理使我更加深刻認識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危害及違法后果,使我尊法守法意識進一步增強”,一名現(xiàn)場旁聽群眾激動地說道,“今后,我們不僅要長江禁捕的守法者,更要做長江大保護的宣傳者、推動者,凝聚大家合力,共同守護好我們的母親河,筑牢長江禁漁防線”。(徐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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