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令政策先后利用擔任山西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企業(yè)經(jīng)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子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07.2374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令政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令政策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新聞奚丹霓官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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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6 17:36 上傳
令政策簡歷: 1968.10-1971.07平陸縣常樂公社醫(yī)院、國營硫磺礦工人
1971.07-1982.02運城地委機要辦公室、省委辦公廳機要處干事
1982.02-1984.12山西大學中文系干部專修科漢語言文學專業(yè)學習
1984.12-1986.06山西省委辦公廳辦公室、文書信息處干事
1986.06-1991.04山西省委辦公廳文書信息處副處長
1991.04-1997.09山西省委機要局副局長
1997.09-2000.05山西省糧食廳副廳長
2000.05-2000.06山西省糧食局副局長
2000.06-2003.01山西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2001.09-2003.07在省委黨校經(jīng)濟管理專業(yè)本科班學習)
2003.01-2004.04山西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正廳長級)、黨組副書記
2004.04-2008.01山西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8.01-2008.04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8.04-2014.06山西省政協(xié)副主席(其間:2009.10-2009.12在國防大學國防研究系第35期國防研究班學習)
中共十七大代表,九屆省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