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未成年人搶奪別人食物致使被害人輕微傷。26日,桐城市檢察院從保護未成年人的權(quán)益角度出發(fā),決定不批準逮捕涉嫌搶劫罪的劉某、曹某、胡某三名犯罪嫌疑人。
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桐城市一個超市買零食,此時被害人程某也在該超市購物,三犯罪嫌疑人吃完自己購買的食物后仍然感覺餓,便產(chǎn)生了搶程某購買的食物的念頭。三名犯罪嫌疑人尾隨在返校的程某后面,胡某和曹某將程某打到在地后,將其手中購買的食物搶走,接著犯罪嫌疑人劉某駕駛摩托車載著曹某、胡某逃離現(xiàn)場。
桐城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已經(jīng)構(gòu)成搶劫罪,但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初犯,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均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兩人還是學生);另外,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出具保證書,保證今后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根據(jù)新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三犯罪嫌疑人無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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