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桐城市沙塘路15、16號兩位鄉(xiāng)鄰李玉亮和李春年,既是堂兄弟,又是姨表兄弟。但為了上輩留下的房屋從2001年開始鬧起了糾紛,雙方互不相讓,踏上了歷時7年之久的訴訟之路。2001年,李玉亮提出要對兩家公用樓梯進行改造,并與李春年簽了書面協(xié)議。李春年之妻方玉梅堅決不同意協(xié)議內容,雙方發(fā)生糾紛并發(fā)生武力沖突。
<!--advertisement code begin--><SCRIPT src="http://www.anhuinews.com/js/advertise_in_news/adv_6000000.js"></SCRIPT><!--advertisement code end-->2002年3月方玉梅以侵權為由將李玉亮告上法庭,并拿出土地證和房產(chǎn)證作為依據(jù)。這時,李玉亮才得知方玉梅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該宗土地、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遂向桐城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異議。該局經(jīng)調查核實,發(fā)現(xiàn)方玉梅在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過程中,偽造“李玉亮”簽字,申報不實。桐城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7日作出“關于注銷方玉梅01—24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批復”。方玉梅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1月,方玉梅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狀告桐城市人民政府,打起了第一場行政官司。桐城市法院作出了維持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行為判決。2003年1月,方玉梅上訴至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1月30日,安慶市中級法院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一場又一場官司,雙方的積怨更深。李玉亮和母親又將李春年夫婦告上桐城市法院,請法院依法判令按原協(xié)議履行,并確認分割調整后的產(chǎn)權歸屬。桐城市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29日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11月24日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李春年夫婦不服又上訴至安慶市中級法院。2006年6月19日安慶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春年夫婦在經(jīng)歷一次又一次訴訟并敗訴后,精神和經(jīng)濟壓力之痛無以言表,內心的怨結越來越大,他們認死也要為自己討個公道,申訴到安慶市人民檢察院。
今年4月16日,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科收到了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民行案件交辦函及方玉梅的全部申訴材料。辦案人審查后認為此案不符合抗訴條件。他們本可給安慶市人民檢察院發(fā)個回函就可以給此案畫個句號,但是,辦案人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此案并沒有結束,雙方的武力沖突正在升級。
在兩個多月的時間內,辦案人多次找方玉梅做思想工作。開始,方玉梅抵觸情緒很大,認為又是一個“官官相護”的翻板。檢察官一次又一次幫助她分析法院判決確認的是非和責任歸屬,詳細解釋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及有關規(guī)定。隨著時間的推移,她終于向檢察官打開了心結,她認為李玉亮贏了一場又一場官司,全在于他有個當副市長的姐姐撐腰。
解開了方玉梅的心結,辦案人又與李玉亮溝通,希望李玉亮明白公用樓梯變更協(xié)議雖合法有效,但從房屋現(xiàn)場看依協(xié)議變更樓梯后,確實對方玉梅家的生活起居及房屋結構產(chǎn)生一定影響,請他換位思考。辦案人又及時與李玉亮在外地工作的姐姐取得了聯(lián)系,她知道情況后主動說做她弟弟工作讓他讓步。
6月15日,雙方當事人在檢察官的主持協(xié)調下終于走在一起,多次心平氣和在一起商量,就房屋改造、產(chǎn)權規(guī)屬等問題雙方都做了讓步,達成了共識。日前樓房改造正在進行之中。這起普通的房產(chǎn)糾紛7年之后終于平和地畫上了句號。 (車恂、趙麗、陶國萍)
來源: <!--function source_without_pub_date() parse begin-->中安在線-安徽法制報
還算圓滿地解決了啊
| 歡迎光臨 桐城網(wǎng) (http://3jys.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